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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22日,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北京市财政局印发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以强化科技、技术对节能降碳示范带动作用,推进全市节能降碳工作,深入挖掘节能降碳潜力,加强和规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工作流程,引导用能单位主动实施一批技术先进适用、成效显著的节能技改工程,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等。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施行。
申报范围:《办法》指出,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范围在交通、市政、农业农村等领域实施的数据中心改造、综合节能措施、供热系统节能、供配电系统节能、余热余压利用、能量系统优化、电机系统节能、能源系统节能改造、就地可再生能源利用(自发自用、生活热水等非商品能源)等节能技术改造目。
申报条件: 项目申报需满足以下条件:1、申报主体为项目单位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实际使用人,或者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项目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(存在多家节能服务公司的,须授权其中一家作为申报主体)。只能由上述其中一方作为申报主体。2、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经营状况正常。节能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经营状况正常。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。3、项目改造工程资料真实完整可查验。4、已完工的生产工艺或设备设施改造工程,改造完成并实现稳定运行1年以上,且项目在改造前需稳定运行1年以上。5、项目单位具备较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体系,改造前能耗可统计,至少需有改造前一年、改造后一年完整的能源使用数据。节能改造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核实。6、项目年节能量100吨(含)标准煤以上。7、项目未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。
奖励标准:《办法》指出节能量奖励资金标准:每形成1吨标准煤/年的节能量,奖励1200元。并强调如果获得奖励的节能技改项目,未能连续3年继续运行或存在提供运行材料造假等违规操作,市发展改革委自发现上述情况之日起,3年内不再支持申报单位提出的节能技改项目,并有权收回已拨付的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。